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原告施工完毕并经双方结算后,被告不予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原告委托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律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主张所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我们向法院提起了保全,查封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在被告多次联系沟通及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