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3日19时左右,原告在中建*局商住办公楼项目施工现场工作时,被被告的塔吊吊钩及吊钩上钢丝绳砸伤头部及面部,经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1.开放性颅内损伤.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骨折.颅底骨折.嗅神经损伤.头皮撕脱.2.颌面部外商.筛窦骨折.上颌骨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3.双侧胸腔积液.4.颈部挫伤.环枢关节半脱落.5.左眼挫伤.左眼创伤性视力减退。后续还需住院行面部瘢痕整复术及鼻骨骨折整复手术。原告受伤后,医疗费用及其他的相关支出均由原告自行垫付,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方要求赔偿未果。
承办过程:确定主体、受伤事实及经过、伤残等级、赔偿数额
审判结果:胜诉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0801元。